發明的概念及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7:18
??? 目前,世界各國對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并無統一的解釋。而各國在專利立法中對發明定義的解釋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①有采用列舉式定義,也有采用排除式定義,還有直接概括定義式的,如日本專利法規定,發明是“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技術構思的高度創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發展中國家發明示范法》(1979年)認為:“發明是發明人的一種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實踐中各種問題的技術方案。”我國專利立法采用了概括定義與排除式相結合的立法體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而《專利法》第25條又采用排除的方式,列舉了不授予專利權的特定情形。
??? 一般而言,專利法上所說的發明是指發明人利用自然規律為解決某一技術領域內存在的問題而提出的具有創造性水平的技術方案。
??? 根據上述關于發明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作為發明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②
??? (1)發明是一種技術方案。這種技術方案是發明創造人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是發明人將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的結合和應用。發明不是自然規律本身,也不是單純地揭示自然規律的理論認識和創新。
??? (2)發明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較必須是前所未有的,其所具有的創造性必須達到一定的高度。無論是獨立的開拓性的發明,或是在現有技術基礎上作出的改進,其與現有技術比較必須有實質性的顯著進步。
??? (3)發明是一種具體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應能解決特定的技術難題,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專利法雖不要求發明必須是已經完全實施或已轉化為客觀存在的產品,但技術方案必須是科學的、行之有效的。
??? (4)發明是一種符合法律要求的具體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除具有一般發明的技術屬性外,應具備一定的法律屬性。發明作為一種技術方案,其實質內容必須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即必須具有專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