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股權激勵制度怎么辦
更新時間:2021-02-24 16:31:31
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目的是加強員工與公司的關系,使員工與公司共同發展。如遇員工離職,處理方式應與上述目的一致。
這里需要區分員工辭職。員工違反公司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離職的,一般處理方式為:行使部分由創始人或創始人指定的第三方(如由創始人持有)、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設立為期權企業)以最低對價回購,未行使部分不再授予。員工在未違反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的情況下離職,已行使部分可由公司考慮繼續持有或收回,未執行部分不再行使。這里區別的原因是,對于正常離職且不違反公司制度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其之前對公司的貢獻,讓其繼續持有行權部分,但我們還是建議公司收回,因為如上所述,如果繼續持有,公司后期登記統一股東身份時, 對于已經不在公司的前員工來說,無論是溝通還是做出其他決定,都可能會有很大的障礙,阻礙公司的進一步發展。
如果公司決定讓正常離職且不違反公司制度的員工繼續持有行權部分,則需要觀察其是否有其他的離職后義務,如競業限制等。如果違反離職后義務,應收回員工已行使的激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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