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成立之初,都需要選擇一個地址為公司的注冊地址,那么,作為公司注冊地的地址是否可以隨意選擇?該地址對公司的實體權利有何影響(influence)?公司注冊地的法律意義將作為公司法律風險防范(解釋:防備、戒備)系列開篇的網站內容,首先向大家進行介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條之規(guī)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organization)所在地為住所地。因此公司的注冊地,也稱為公司的住所,且通常要求是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如主要辦公區(qū)域)的所在地。同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中還規(guī)定了: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內。
那么,公司的注冊地(住所)有什么法律(Law)意義?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確認訴訟中的管轄(to administer)權。注冊深圳公司我國目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認繳制的意思就是:注冊資本不用在一開始就全部繳納完成,而是只要在承諾的時限內(一般為10-20年)繳完即可,這極大的降低了公司注冊時的資金壓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guī dìng)的一般訴訟管轄原則是 ;原告就被告 ;當被告為公司的時候,被告所在地即為公司住所地。法院的訴訟文書一般都會送到工商登記(registration)中顯示的公司住所處。且在公司的設立、確認股東(Shareholders)資格、分配利潤(profit)、解散等訴訟中,《民事訴訟法》均規(guī)定了由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第二,合同(contract)的債務履行問題。深圳注冊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需要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在法律層面上就把公司和個人的財產分開了,可以避免創(chuàng)業(yè)者承擔不必要的財務風險?!逗贤ā返?2條第3項規(guī)定(guī dìng),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且沒有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以及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情況下,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公司若為接受貨幣一方或者非貨幣及不動產的履行義務的一方,其住所就是相應法律義務的履行地。
第三,公司的住所,決定了公司所屬的行政管轄區(qū)域。公司受當?shù)貐^(qū)政府的管理,同時也可能享受當?shù)匦姓^(qū)域的優(yōu)惠政策。如公司的住所地在開發(fā)區(qū),則有可能會享受開發(fā)區(qū)稅收減免的優(yōu)惠政策,同時公司也需要向所屬行政區(qū)政府繳納稅(即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zhí)行過程)費及接受管理。
目前公司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情況(Condition)較為普遍,原因有很多,避稅、減少設立公司的成本是最常見的。深圳代理記賬將本企業(yè)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yè)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yè)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yè)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雖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9條對此情況規(guī)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指針對問題的解決辦法),但是目前行政機關并沒有太嚴格的處罰力度。即使處罰力度不大,如果有人員投訴舉報并經過查實,工商行政部門仍然會作出處罰。